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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宝贝得而复失
日期:2012/06/12 09:15:48 | 类别:1 | 来源:[原创] 中国书画导航网 | 字体: T | T | T
[提要]  

  

  叹叹息1

  十年宝贝“得而复失”

  亏在没有及时报警

  “明明是我当年失窃的作品,找到了却不能把它追回,因为无法证明它是我的。现在看来,当年画作失窃时没有及时报警,才造成今天的遗憾。”昨天,郑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年之所以没有及时报案,是以为这幅作品肯定追不回来了。但《荷香千里》跟随了他十年,实在难以忘怀。“如今在南京发现了它,看到却拥有不到,一下子又‘得而复失’,我如同失去两次了”。

  在警方的协调下,十竹斋方面向警方提供了委托人电话并当场取得了联系。电话那头的委托人表示,他此次不仅送拍了这幅作品,还有不少幅其他作品。至于是否知道柳学健《荷香千里》是被盗作品,是不合法的作品流传在外,委托人表示毫不知情,他也是从上海某拍卖会拍得的。不过,委托方最终还是同意了和郑先生在《荷香千里》拍卖前见面谈谈的要求,而郑先生也表示要做最后的努力。

  

  作品到了拍卖场

  就别追求其清白

  《荷香千里》是属于自己的画作,画家柳学健也当场予以作证,但郑先生就是不能拿回来,也许不少读者会认为郑先生太冤了。但昨天记者在采访中发现, “买了就拿走”是目前传统艺术品交易的普遍做法,它没有任何书面凭证。这种简单交易方式使得买卖双方,无论是艺术家本人、画廊、拍卖公司或个人收藏家,只要碰到艺术品被盗,在追讨艺术品时都会出现牵扯不清的问题。换句话说,作品如果被盗,却不能提供拥有的有力证明,那你只能自认倒霉。

  叹息1

  委托人不需提供合法持有证明

  按理说,拍卖公司在拍卖作品时,应保证其合法性。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拍卖公司负责人表示:这个保证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比如“祖传宝贝”,由老辈传下来的东西,或者从海外回流的艺术品,都没有“身份证”或“护照”来记录它们是委托方合法持有的艺术品。在与委托方签订协议之前,他们对委托人的所有权、处分权也无法了解清楚。拍卖公司要做的是对于每一件送来的拍品,按照流程进行审核,但委托人不必须提供合法持有证明,这个是行业不成文的规矩。

  叹息2

  拍卖公司无法判断拍品的合法性

  拍卖的作品怎样判定它的所有权?某拍卖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现在通行的做法是艺术品所有权以实际持有人为凭据。这不仅在拍场上,在整个艺术品市场,都是这样操作的,而并不是根据“作品的原作者”来确定所有权人。至于其中原因,他表示,拍品涉及的是该拍品的所有权如何处分,并不涉及处分著作权。也就是说,拍卖会上首先不会以“原画家”来判断拍品是否是合法的。其次,拍卖公司无法对拍品的真实来历是否合法进行判断,拍卖公司仅仅是中介,不是司法机关。

  有此先例

  近日,在中国嘉德(微博)2012春拍上,嘉德公司与周作人之孙就一件拍品产生纠纷引发各界关注。周作人之孙周吉宜,称拍品之一——周作人撰书、鲁迅批校《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系“文革”中抄家未归还之物,要求嘉德停拍。

  嘉德回应,目前周吉宜提供的资料不全,无法证明周吉宜拥有对作品的所有权,公司决定不予撤拍。

  据悉,嘉德公司拍卖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是我国著名作家、文学理论家和鲁迅研究家唐弢最重要的藏珍之一,为周作人撰书,内有周先生的题记说明以及鲁迅先生的许多校改文字。有媒体称其市场估值在65万元至70万元左右。据报道,手稿为周作人于1918年4月在北京大学发表的著名演讲稿,属于周作人的合法财产,且一直由周作人收藏,直到1966年8月手稿连同周作人其他物品在抄家时被抄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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