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书画新闻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书画新闻 >> 内容
大公文交所全球招募发售代理商,服务机构认证同步开启
日期:2015/11/19 11:36:34 | 类别:1 | 来源:[原创] 中国书画导航网 | 字体: T | T | T
[提要]  

  日前,香港大公文交所公布消息称,将面向全球公开招募发售代理商,并同时发布了认证交易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办法。大公文交所旨在通过对以上两类合作对象的招募和认证,不断吸收更多国家和地区的艺术精品登陆国际化艺术品交易平台,并为参与交易的客户提供更为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业界人士称,这一举措将会为艺术品单位交易进一步地国际化、深入化、专业化发展奠定基础,同时还会推动艺术品新型交易的升级与进步,对香港大公文交所乃至整个艺术品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据了解,香港大公文交所主营艺术品网上交易,自成立以来一直以前瞻性的视野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在业界享誉盛名。自2014年在美国上市,大公文交所陆续开通了新加坡、马来西亚、台湾地区的开户功能,构筑包括中国大陆地区在内的亚太艺术品交易舞台,并开始向全球范围蔓延;此后又在原有高价值艺术品的基础上增加了小额艺术品交易机会,并适时推出“大公综指”作为艺术品网络交易行情的风向标。

  有关消息显示,服务机构是指经官方认证,符合规定条件的法人实体,负责为大公文交所交易商提供业务咨询服务。从官方页面www.takungae.com/agent.jhtm中的消息可知,申请认证者需是法人实体,以便有适合的团队和场所为自己名录下的交易商提供关于大公文交所交易品种、各类规则、公告等内容的说明服务,及开户、交易及出入金流程等内容解释、咨询服务。对于有能力发展交易商名录并符合条件的机构,大公文交所将提供权威资格认证,并在官网公示,帮助服务机构塑造公信力、提升业务开展质量。

  而与服务机构不同的是,发售代理商则主要负责代理艺术品持有人在大公文交所进行艺术品单位发售上市,并在规定范围内对未售出艺术品单位进行收购。申请者可以是法人实体或特别批准的自然人。作为大公文交所的发售代理商,可同时代理多只艺术品的发售,并在为艺术品持有人服务的过程中有权收取服务费。对于自己代理发售的艺术品,发售代理商可以享受优先购买政策,在经营过程中还可以参加交易所组织的有关咨询辅导、信息、宣传等各类活动。除此以外,发售代理商自此享有将本国区域范围内的艺术品递至全球首家登陆美国资本市场的艺术品交易平台上展示的机会,更利于产品的升值运作。

  可以预见,这两项举措能够为香港大公文交所带来更丰富的艺术品类,使艺术品单位交易涉及更广泛的艺术领域,从而打造覆盖全球范围的艺术版图,进一步提升香港大公文交所的竞争优势。借此“东风”,艺术品交易市场也将会呈加速度式发展,掀起行业内又一股全球化热潮。



责任编辑:美如
注:本站发表的所有文章内容均为作者的观点,不代表中国书画导网的立场,更不代表中国书画导航网的价值判断。
上一条:爱心公益书画笔会昨天举行... 下一条:中国书法出版社首次“送文化 下基层...
→相关文章

·星河灿烂 艺道日新 | 徐亮   
·新疆画家王学琳:丹青绘就艺术人生   
·墨韵集萃生妙笔 意造灵境展情怀   
·超乎象外·沈青中国画作品巡展(北京站)成功举办   
·晉韻流芳——常美娟作品展在山西举办   
·周而复始——周阳艺术展北京开展   
·北京市通州区书协助力逸庭书画院艺术新发展   
·海之韵,画之魂:李冬的海洋绘画艺术之旅   
·北京圣融美术院国展班书画交流会圆满举行   
·台湾书画家走进新疆书画交流   
→相关评论   ( 共0条评论,仅显示最新6条 )

<-验证码
  您的ip:10.1.30.*
更多 书画新闻

星河灿烂 艺道日新 | 徐...

徐亮,1955年出生,重庆铜梁人。中国美术家协会前理事、重庆市美术家协会前副主席兼秘书长、现任重庆美术协会顾问、重...[详细]
  • 新疆画家王学琳:丹青绘就艺术人生
  • 墨韵集萃生妙笔 意造灵境展情怀
  • 超乎象外·沈青中国画作品巡展(北京站)成功举办
  • 排行
  • 推荐

推荐排行

 
  版权声明   ● 免责声明   ● 业务联盟   ● 地方分站   ● 商业合作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9.jpg书画导航网版权所有Copyright 2012-2014 Takungpao All Rights Reserved 2.gif  

ICP经营许可证号:京ICP备/12044071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36407号  12.jpg21974845  总编邮箱:daohang68@126.com 法律顾问: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    

特别提示:本网文章及图片均属原创或转载公开报道,凡因转载信息及图片造成的损失,本网均不承担责任。如有关文章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在发表后30日内与本网联系。